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決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關于不予核準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榮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決定》(證監許可〔2020〕814號),決定主要內容如下: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于2020年4月22日舉行2020年第14次并購重組委會議,依法對公司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行了審核。
根據申請材料,并購重組委認為,公司未能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并購重組委會議以投票方式對公司方案進行了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方案未獲通過。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等有關規定,現依法對公司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公司董事會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對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方案作出決議,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上述決定,公司董事會將對本次方案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并于收到此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對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方案作出決議,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